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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贾理 上下册 王凤刚著 PDF电子版

发布:县志馆2023-6-19 22:15分类: 文献

书名:《苗族贾理》
作者:王凤刚著
出版社: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      页数:上下册
格式:PDF
服务:15元

苗族贾理 上下册 王凤刚著 PDF电子版-宝鼎书馆- 第3张图片

内容提要:
贵州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这部苗—汉文双语对照的《苗族贾理》,由凡例、序、前言、正文及附录、后记组成,其中正文有11篇80多个章节,注释丰富,兼有插图。全书共80多万字,内容广博精深,是苗族历史生活和文化特征的镜子,也是苗族人民的精神和理想的镜子。目前所知,其记载的内容至少涉及到11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苗族贾理、苗族芦笙舞锦鸡舞、苗族蜡染、苗族木鼓舞、苗族铜鼓舞、苗族鼓藏节、苗族芒筒芦笙音乐、苗年、苗族服饰、水书习俗、水族端节)和4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苗族历法、苗族婚俗、苗族祭尤节、苗族扫寨)。

《苗族贾理》作为一部在黔东南流传千年的口传经典,有固定的传统的篇章框架,分为“支”(苗语直译,相当于汉语的部、篇)、“串”或“朵”(苗语直译,相当于汉语的章、节)。过去的大贾师差不多都能诵唱这些传统的篇章。但是由于传承的变异性,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贾师,师承不一样,其篇、章、节划分及冠名亦有所不同,其传承的内容在细节、繁简方面,在曲调、风格、语言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作者简介:
王凤刚,1945年出生,1967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学院民语系(苗族语言文学专业)。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贵州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贵州省丹寨县史志办公室退休干部,丹寨县苗学会副秘书长。

长期在县机关工作,业余热心苗族民间文化搜集研究,写作发表相关译作及研究文章二百来篇,参加撰写《贵州省情》、《贵州年鉴》、《丹寨县志》(副主编)等重要工作,独立搜集整理译注八十多万字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苗族贾理》一书,并被评选为“首届向全国推荐百种优秀民族图书”。

作品获多项国家部级奖、省州政府或部门奖,个人亦获省州县政府或部门授荣誉多项,“守护民族记忆”的事迹被中央及地方主流媒体报道。

目录 :
《序贾篇》宣示《苗族贾理》是祖先留下的经典,由贾师、理老等传承掌握,用以教育人、解纠纷、断案件、祭神灵,维护社会和谐。它开宗明义地点出了《苗族贾理》这部口传古籍巨著的渊源、价值、功能和地位。
《创世篇》讲述开天辟地、铸日造月、人类及植物动物与鬼神邪煞产生、制订历法、议榔立市、祭元祖吃鼓藏等远古传说。其中说孵出人、雷、龙等的12个蛋是宝瑙妈妈受丈夫翁公精气怀孕而生,这与《苗族古歌》说的枫树心生出蝴蝶,蝴蝶妈妈与水泡沫游方怀孕生出了12个蛋,孵出了人类祖先等说法不同。该篇还记载或反映了火的发明、苗历、冶金、度量衡器具制作、造船等重要的古代自然科技信息。
《洪水篇》(上)、《洪水篇》(下)讲述人类始袓央和雷、龙、虎等争名生隙,雷报复以洪水滔天,俩兄妹乘葫芦逃生后结婚续人烟,生下一肉团砍撒成十二族人和多种鬼邪的远古传说。
《迁徙篇》(上)、《迁徙篇》(下)讲述十二群人为了生存,从北方望纽湾望达谷开始大迁徙,经过许多地方,经历种种坎坷,最后一部分来到方西(今贵州省榕江县),有的又继续往西北方向迁徙,到今丹寨、雷山、三都等县境生活居住的史事,同时反映了苗族与其他民族(部族)在历史上的互动关系。其中,还记载了种稻、酿酒、炼铁造工具等重要的生产活动,记载了历史上的婚姻形态及诸多习俗、伦理。《迁徙篇》(上、下)可以说就是苗族的一部迁徙史诗。从中可以看出,苗族在漫长的历史大迁徙中完成了由母权制社会向父权制社会的转变,由采集渔猎经济向稻作养殖等农耕经济的转变,由对偶婚向专偶婚、从妻居婚向从夫居婚的转变。并在迁徙过程中,创建和完善了一种独具苗族特色很有成效的社会架构,即以生产、吃鼓藏、议榔、民族节日、祭祀鬼神等活动为主要载体,以寨老、理老、榔头、鼓藏头、活路头、巫师等为主要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人员的鼓社制社会。这种社会结构的主要特征一直延续存在到民国时期。所以《迁徙篇》对于研究苗族社会有很大的价值。
《村落篇》讲述数百至上千年前苗族以及水族、布依族、嘎斗(古部族)、尤(古部族)、卡(古部族)、汉族等的先人迁徙定居于今属丹寨、三都、麻江、凯里、雷山等县市境内的170多处村落的情况(另外《祭鼓篇》也讲述到苗族迁徙分布的80多处村落),反映了苗族和这些民族(部族)群体在历史上的分布状况。其中,包括元明清时期的贵州烂土司治地、普安土舍治地、八寨厅治地、丹江厅治地、凯里土舍治地、下司治地,以及国家级非遗苗族蜡染传承地排倒寨与排莫寨、锦鸡舞传承地麻鸟寨等等古今知名聚落,都有述及。可以说,这是一份珍贵的乡土志。
《婚姻篇》通过讲述嫁男嫁女的变化、分支开亲、自由恋爱自主结婚、“还娘头”婚、离婚等具体事例,记载或反映了苗族婚姻制度的演变及诸多婚姻习俗。尤其是把瑙叠当与播往利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作为经典范例载入《苗族贾理》中,使苗族自由婚姻受到尊重和推崇,形成社会风尚,从古延续到今。此外在《案件篇·扁董与夏伙》中,提出了苗族认为可以离婚的几种情况,即偷窃、懒惰、夫施家庭暴力、妻不孝伺公婆、婚外情等。从前苗族民间的婚姻纠纷正是根据这些“贾理”来论辩谁是谁非,作出结论与解决的。《苗族贾理》中有关婚姻的这些观念,不仅具有历史进步性,即使现在或将来仍具有积极的意义。传承着上述优良的婚姻文化内涵的丹寨苗族婚姻习俗,2009年入选贵州省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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